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恢7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银座天外天小商品批发商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5)南执字第110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