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零公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万宝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绿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进 审 判 员 彭 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