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公安局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公安局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年长执恢字第00007号
(2014)长执恢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现称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万宝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治国,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人民广场。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公安局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公安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长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长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巍
审判员都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