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于2017年6月12日前偿还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二十万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共开设7个账户,我院已将7个银行账户全部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继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