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6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恒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10号1幢三层南侧(原兴益第二商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焱,女,北京恒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恒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丧失转账支票一张(票面号码为00004672877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决定受理,并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向委托付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且公告。现公告期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北京恒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曦月
二○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