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1576号
原告:辽源市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源市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源市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源市广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