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102执13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中段北侧电信局办公楼综合楼**。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道凤山村赤岭脚(即***路南侧**厂房首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51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告费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判决书计),以及缴纳案件受理费284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在本院(2020)粤5102执1417号案件查封处置,除上述被查封的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待上述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待上述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