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顾册清江运输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3059号
原告:北京顾册清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册村六区29号。
法定代表人:崔树祥,经理。
被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南(农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丰,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顾册清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隗敬华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顾册清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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