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0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南(农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朋,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7#4-6-3。
法定代表人:蔡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本海,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