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8民初3493

原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南(农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630116D

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朋,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7#4-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0619481P

法定代表人:蔡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本海,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燕城公司)与被告大连力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力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建燕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威、刘晓朋,被告大连力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本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建燕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大连力德公司于2017831日签订的通用材料订购合同;2.请求判令大连力德公司返还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55 765.5元;3.请求判令大连力德公司支付我公司为整改涉案施工道路支付的原路面拆除、清理费用7687.5元,渣土倒运、外运费5125元,整改费用97 375元,合计110 187.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大连力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831日,我公司与大连力德公司签订《通用材料订购合同》,约定由大连力德公司就我公司承包的北京密云X小镇水晶彩石地坪工程供应水晶彩石并施工。 大连力德公司材料满足图纸和国家相关标准,由于大连力德公司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大连力德公司承担。2018年春季开始,大连力德公司所施工的路面出现大面积石粒脱落、松散等严重质量问题,引起了建设单位的强烈不满。建设单位向我公司多次提出了限期整改通知,我公司也多次通知大连力德公司进场整改,大连力德公司几次履行维修义务后,得知涉案道路难以修复,后拒绝履行义务。大连力德公司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修复整改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迫于无奈,遂委托第三方对大连力德公司施工的道路进行了整改。我公司认为,大连力德公司拒绝履行整改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解除与大连力德公司的合同、要求大连力德公司返还我公司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我公司的损失等。为维护我公司的权益,诉至法院。

大连力德公司辩称:20184月我公司接长建燕城公司通知部分货物损坏要求维修,我公司于2018412日对损坏货物进行了维修,并通知长建燕城公司损坏原因非质量问题导致,2018910日长建燕城公司再次通知要求维修,我公司要求长建燕城公司提供货物损坏程度与数量等技术信息,双方对问题原因作相关鉴定划分权责,长建燕城公司拒绝。就长建燕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请求权基础不对,根据合同性质,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双方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长建燕城公司验收并接收,长建燕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合同依据,无法律依据;3.我公司提供货物经长建燕城公司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长建燕城公司支付款项是其正常履行义务,长建燕城公司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4. 长建燕城公司所称整改所发生的费用是长建燕城公司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与我公司无关;5.律师费应由长建燕城公司自行承担。故不同意长建燕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5月,北京宁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密云云溪项目示范区及样板间总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承包给长建燕城公司。2017831日,长建燕城公司(甲方)与大连力德公司(乙方)签订《通用材料订购合同》,双方就北京密云X小镇水晶彩石地坪工程的材料购销事项进行了约定:材料水晶彩石(局部夜光造型),面积510 m2,厚度30mm,材料费单价630/ m2,小计321 300元,人工费单价100/ m2,小计51 000元,单价730/ m2 ,合价372 300元。注:以上价格含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条款:()合同单价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的人材机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为完活验收标准。()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以实际供货施工面积结算;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按图纸、规格或样品和相关国家质量标准交货和验收。()乙方送货安装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对外观完好的货物按标准验收后签收确认;包装要求()货物包装足够充分,确保货物不损坏;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备货加工,要求2017914日前完成所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每滞后一天罚款1/天。()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若经受不可抗逆事件,导致交货延迟,经受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全力采取补救措施;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及其他约定()物料运输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乙方负责送货到供货地点。()运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2公分不锈钢边模及支设,支设下方留有排水缝;货款结算()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预付款:100 000(大写:壹拾万元整),材料全部到场后再支付100 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产值到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结算: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施工面积为准,甲方应在乙方供货安装后3日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3日内进行结算并支付至95%结算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两年;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材料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进场。()乙方材料满足图纸及国家相关标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所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甲方必须保证按本合同约定节点支付款项,因未按节点付款造成的质量损失、工期损失、经济损失甲方自行承担;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应优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达成一致书面意见作为合同的附件。()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96日,大连力德公司送货物进场并开始安装,2017913日完成安装。2017101日涉案路面交付使用。20171026日,大连力德公司向长建燕城公司提交项目付款申请表,款项说明(附供货明细单,说明本次结算金额,已付金额)一栏中,长建燕城公司员工张祖威记录“密云示范区项目星空路30mm厚,共计:513 m2,现场已施工完成,满足现场效果要求”并签字,长建燕城公司员工王永强记录“现场实际测量面积为513 m2”并签字。长建燕城公司员工高凤玲于成本预算栏中签字。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374 490元,长建燕城公司实际支付款项355765.5元。201711月,长建燕城公司因路面出现石粒脱落现象要求大连力德公司予以维修,大连力德公司于2017113日、201837日、2018412日先后三次进场维修。2018910日,长建燕城公司向大连力德公司发送关于催促大连力德公司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律师函(以下简称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涉案工程于20179月整体验收合格,2018年春季路面开始出现大面积石粒脱落松散等严重质量问题,多次联系贵司处理,但贵司并未进场整改、保修。提出以下权利主张:1.自收到本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贵司务必就案涉工程质量缺陷拟定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和实施计划、书面告知长建燕城公司,同时开始进行修复整改,并自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整改、保修任务。2.如贵司未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长建燕城公司或回复内容不符合预期的,长建燕城公司将立即采取下列措施:(1)委托第三方质量鉴定单位对贵司施工成果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修复或重作方案,长建燕城公司将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予以修复,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全部由贵司承担。(2)长建燕城公司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坚决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贵司相应法律责任。(3)立即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贵司并保全贵司有关资产及银行账号。”2018912日,大连力德公司回函称:“20179月在安装过程中突遇降雨天气,我公司即刻停止安装,做成品保护并第一时间通知贵公司王永强经理因降雨原因基础潮湿无法继续安装作业,需原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将会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延长工期。贵公司回复因工原因,要求继续施工,不得停工,出现问题由贵公司承担。20179月,整体工程验收合格。我公司接长建燕城公司通知后于2017113日、201837日、2018412日先后三次进场维修。20188月多位以贵公司经理名义人员与我公司要求进场维修事宜,但具体维修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均无法明确提供,我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贵公司联系人员均无法直接答复,至收到贵公司律师函贵公司亦未给予明确答复。出现以上脱粒问题的原因不排除贵公司后续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我公司已在接到贵公司通知后多次进场维修,履行维修义务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我公司已明确告知贵公司现场负责人,已履行告知义务贵公司在知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要求继续作业应负全部责任。提出以下回复意见:1.我公司拒绝贵公司律师函中所提权利主张;2.贵公司应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在双方就维修事宜未达成一致亦未诉请司法解决的情况下,长建燕城公司将涉案路面拆除并于2018917日与第三方北京欣悦云意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万科密云示范区项目胶粘石供货施工合同,重新安装了胶粘石。

另查明,涉案路面的基础工程为长建燕城公司施工,大连力德公司仅施工了彩石安装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涉案路面的产品厚度要求为50mm,长建燕城公司在向大连力德公司采购时要求的厚度为30mm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通用材料订购合同、银行回单、项目部通知单、工作联系单、律师函、回函、费用凭证、发票、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长建燕城公司与大连力德公司签订《通用材料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两点:一、本案是材料采购安装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包含材料采购和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纠纷;二、关于双方所争议的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后续的法律效果。关于争议焦点一,长建燕城公司与大连力德公司签订《通用材料订购合同》,合同中双方就北京密云弗农小镇水晶彩石地坪工程的材料购销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金额,价格条款,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包装要求,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且明确约定关于水晶彩石的材料费用以及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占整体费用的86.3%,涉案道路的混凝土等基础工程系长建燕城公司所施工,大连力德公司仅就表面的彩石路面进行施工,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通用材料订购合同》宜认定为材料采购安装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争议焦点二,一方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基础应为对方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大连力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彩石并进行了安装,且经过了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在保修期内,长建燕城公司发现路面出现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故长建燕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大连力德公司返还已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长建燕城公司主张的道路存在脱粒的质量问题,从双方的往来函件以及大连力德公司曾经进场维修等情况看,问题确实存在,但问题存在的程度、范围关系着整改方案如何确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关系着道路使用者与货物提供安装者责任比例的承担,长建燕城公司在双方就上述事项未达成一致,且未对现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更换路面,导致原路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原因均无法确定,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路面存在的问题应在大连力德公司的保修范围之内,故其要求大连力德公司承担全部路面拆除、清理费用、渣土倒运、外运费、整改的费用以及本案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长建燕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佟春蕾

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黄 杰
书  记  员   侯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