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38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438号之一

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升,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65号。

法定代表人:雒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任何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详见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其注册所在地为北京市怀柔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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