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320号
申请人:徐州卓圣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路069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袁利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园,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65号。
法定代表人:雒玉山。
原告徐州卓圣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卓圣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 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徐州卓圣宇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卓圣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5 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