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99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65号。
法定代表人:雒玉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职业及职务不详,户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7.54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