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7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65号。
法定代表人:雒玉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京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珊,北京京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梅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升,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宝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5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杜丽霞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苗振跃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