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270号
原告:河北丰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丰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怀建集团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丰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丰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8元,由河北丰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