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687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南里(西区)3号楼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