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恒吊篮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远恒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龙苑新村**首层**。
法定代表人:邵占领,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南里(**)**楼**div>
法定代表人:毛耀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革,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深圳市远恒吊篮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9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涉案《高处作业吊篮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在任何一方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该规定,上述协议因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而无效,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涉案租赁物使用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深圳市远恒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上诉人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另行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9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柯又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