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5765号
原告:***,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毛耀民,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
被告: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南里(西区)3号楼141号。
法定代表人:毛耀民。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毛耀民、北京恒丰海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