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710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理人:喻吉会,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锡胜,职员。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五查”(银行,车辆、房产、债权、股票基金),发现被执行人**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文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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