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7102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相关债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7102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