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515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1号1幢三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长张明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荣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