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通化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不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2执异1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希连 审判员  王文立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袁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