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永吉县口前镇。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4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恢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