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3358号
原告: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河体育中心内街配电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8631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群,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和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724.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关于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18年和2019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724.14元,不仅事实认定不当,计算方法错误。一、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已安排被告休2018年的年休假。至于2019年,因被告擅自离职无权再主张该年年休假,且2019年也未工作满一年。二、即使法院仍认为原告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仲裁裁决的计算方法错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是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被告主张的月工资4500元并没有证据证明,反而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已证明被告的月基本工资是2100元,被告也确认领取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因此,即使要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也应仅以基本工资2100元作为月工资的计算基数,而非4500元。综上,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已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9029-903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案号为(2020)粤0106民初2163号。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用工地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两案应当合并审理。由于(2020)粤0106民初2163号案件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本案在本院的立案时间,故依法应当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黄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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