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负责人:***。
被告:**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日华,经理。
被告: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河体育中心内街配电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消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申请仲裁情况:***于2019年11月8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与**广州分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建筑消防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于2019年11月8日与建筑消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375元;4.**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656.8元;5.**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应休年休假工资48830元;6.**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100000元;7.**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0400元;8.**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11426.06元。
该委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穗劳人仲案〔2019〕9029-9034号仲裁裁决,裁决:1.确认***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与**广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的诉讼请求:1.确认***与建筑消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2.确认***与**广州分公司于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广州分公司于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建筑消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3.**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3656.8元;4.**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加班工资400626.0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8830元、工资差额10400元、经济补偿金30375元;5.**广州分公司、**公司、建筑消防公司赔偿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100000元。
三、入职时间:***主张其于2012年6月1日入职**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入职建筑消防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成坤通过个人账户向其支付工资。为此,***提交其银行流水明细。
**广州分公司主张其司自2014年6月1日才承接自动消防系统维护管理项目,***于2014年6月1日入职**广州分公司。为此,**广州分公司提交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拟证明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消防项目承接单位为**广州分公司,2018年1月1日起承接单位为建筑消防公司。
经查,**广州分公司设立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
本院认定及理由:**广州分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即2013年8月15日起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主张其入职时间早***广州分公司设立的时间,与用人制度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广州分公司主张其承接相关消防项目的时间为2014年6月1日,结合**广州分公司承接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维护管理项目期间和***的工作岗位情况,本院确认***与**广州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因***2017年11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确认***与**广州分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前所述,***2017年11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2018年1月1日入职建筑消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因***与建筑消防公司属劳务关系,***主张上述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主张每年应享有15天年休假,未休过年休假。
本院认定及理由:***于2019年11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其主张的2012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于2017年11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院对其主张的2018年及2019年的年休假不予支持。
六、关于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问题:本案中,***未对其损失进行充分举证,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且***与建筑消防公司属劳务关系,其主张建筑消防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亦缺乏依据。
七、加班工资问题:***主张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加班工资400626.06元。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本案中公司确定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每月领取工资后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对加班工资等项目提出异议,庭审中,***亦表示其实际发放工资每月因加班时间不同而有差别,故其应已了解工资发放标准和形式,即发放的工资总额包括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据此,本院对***主张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于2017年11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上述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问题:***主张上述期间存在工资差额10400元【(150元-100元)×208天】。
本院认定及理由:***并未对其上述工资差额情况进行充分举证,且***每月领取工资后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对加班工资等项目提出异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第一分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 雅 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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