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启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00309号
申请人:长春启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育才街。
法定代表人:王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045号。
法定代表人:刘珂,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长春启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长春启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940,000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圣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