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长春市。
被执行人**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永,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春市。
被执行人**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
负责人马立永,该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德惠市。
被执行人刘福权,住德惠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刘福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迎超
审判员  李世超
审判员  梁 湖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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