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84号
申请人: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义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1698D。
法定代表人:何泽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83561U。
法定代表人:刘珂。
申请人无锡市**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正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大正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