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321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国庆,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珂,总经理。
***与***、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正公司的银行存款329666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1)苏0322执保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正公司的银行存款329666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告申请人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大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666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戚晓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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