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2号西侧临街商铺205、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5231XU。
法定代表人:范尚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自编339栋83号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7053H。
法定代表人:梁国锋。
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民安村云梯山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930454。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
原告广州市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市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计2506.5元。
审 判 长  白一帆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人民陪审员  曾桂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