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39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艳,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菲,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2层V区268室。
原告**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汪宇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黄琛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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