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11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盈路**********。
法定代表人:范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金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期间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同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22年1月18日被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