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611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盈路**********。
法定代表人:范柏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金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期间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同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22年1月18日被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婉青
书 记 员 周昕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