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6350号
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609弄3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398弄1幢2层V区268室。
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豹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