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6民初210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
被申请人:浙江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何金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伟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