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731号

原告: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

法定代表人:庞浙青。

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

原告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原告吉林市万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