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6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哈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17125.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8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852830.27元(其中工程款517125.00元、利息331219.2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86.00元),申请执行费109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他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放弃其他权利。现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092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106执74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