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815号

申请保全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

被保全人: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朝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华联奥特莱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民终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