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319号
申请人:**,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申请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宽平大路22-2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五层B-66段。
法定代表人:倪宝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9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红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谭雨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