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14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正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①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②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③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④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4月2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
三、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
四、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轮候查封)
五、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轮候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