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财保148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正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①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②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③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④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4月20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

三、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轮候查封)。

四、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轮候查封)

五、查封被申请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轮候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