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3民初513号
原告:***,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感市孝南区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经理。
被告: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海口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程正磊,总经理。
***与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凤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