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恢88号
***、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6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于2017年9月29日与2017年10月18日分两笔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2469.0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2007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0462.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