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5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海口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锦竹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