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

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503号
起诉人: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675号。
负责人:黄举超,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北京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3月10日,本院收到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状。起诉人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良立即向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返还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陈良的法人名章各一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2、判令陈良立即向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返还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所有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公司文件、会议纪要等公司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陈良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日,政协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下发长政协办[2020]2号《关于注销长春市友谊经济贸易总公司和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的决定》文件,文件决定注销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4月1日,政协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下发长政协办[2020]11号《关于成立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清算组的决定》文件,文件决定成立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清算组。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经理陈良一直持有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并拒绝向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清算组移交,严重影响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清算组的清算工作,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陈良属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陈良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春市友谊建筑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