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5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
法定代表人:邴晓君,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北京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权,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因与上诉人长春市友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6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长春市委员会办公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2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