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3民初3220号
原告: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