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财保103号
申请人: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公寓B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福星惠誉福星城3期22栋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案外人***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和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2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北洪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