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91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乾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宏明村獾子洞。
法定代表人:洪纪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乾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终5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曾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曾派人来我院表明公司法人死亡,现公司处于无人管理状况;
3、本院与申请人一同前往宽城区税务局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问询是否具备开具发票资质,该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被执行人欠缴费用未及时备案登记等,现在不能开具发票,待其补缴完费用和手续后可以开具发票,故暂时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申请人在现场已听清该税务局的相关答复;
4、2019年10月25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