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乾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宏明村獾子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省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乾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春乾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省钢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95元返还上诉人长春乾利彩印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