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迪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迪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02民初3430号******
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A1TW3J。******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2108628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211515309。******
被申请人:四川蓝迪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7158002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蓝迪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蓝迪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宜宾天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