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迪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213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0日生,土家族,住本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翟东,李世全,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牟和丽,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78号1幢1单元6楼7号。
法定代表人:郭云亮。
被告:贵州安兴建工(集团)芷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星金智能大厦6—B号房。
法定代表人:付玉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晨、刘涛,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林,男,1981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安兴建工(集团)芷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四川**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夏林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牟和丽,贵州安兴建工(集团)芷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晨、刘涛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安兴建工(集团)芷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晶